文物征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新余市博物馆藏品搜集管理办法


根据《文物保护法》、《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、《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藏品征集范围

1、反映新余不同历史时期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。

2、新余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、手工业生产工具、产品,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、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。

3、新余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。

4、新余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、作品、手稿及有关文献。

5、反映历史上新余社会发展的生产工具、生活用具、科学技术、文化艺术等的文献、文物。

6、自鸦片战争以来,新余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、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、资料和照片。

7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、社会主义革命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,反映新余人民不怕牺牲、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、资料和照片。

8、新余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、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、资料。

9、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,有目的、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。

二、入藏标准
文物是具有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。在藏品征集过程中,具体到每一件东西,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,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。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、文化艺术、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。在藏品征集过程中,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、代表性。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,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。

三、入藏程序
 1、根据征集范围、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。

 2、会同省级文物部门鉴定等级,定名。

 3、修复保护。

 4、登记编目、入帐建档。

四、征集机构、人员、经费来源

 1、负责部门:陈列保管部

 2、责任人:孙四宝、章国任

 3、经费来源: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申报省级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

五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新余市博物馆。

六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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