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博物馆提供藏品代为保管、鉴定、养护、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
为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文化需求,提升博物馆公众文化服务水平,实现公众服务的制度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藏品代为保管、鉴定
1. 本制度所涉藏品,须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、艺术价值、科学价值。
2. 陈列保管部负责藏品寄存、代保管、鉴定具体业务工作。
3.寄存、鉴定、代保管的藏品须提供合法来源。 寄存、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,收藏者可随时取回藏品。
4.鉴定藏品的真伪和年代内容,不出具鉴定证书,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、质押、出售、赠予、继承等其他用途。
5.经授权,本馆对寄存、代保管的藏品享有优先展示、研究、出版的权利。
6. 藏品寄存、代保管、鉴定的范围包括瓷器、青铜器、玉器、书画、杂项等器物类型。
7. 所有寄存、代保管的藏品在协议签订前,应经本馆有关专家的鉴定。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,依法订立相关寄存、代保管协议后,藏品方能入库。
8.寄存、代保管的藏品入库后,按照本馆藏品保管相关制度进行管理。
9、如有未尽事宜,按照《文物法》《文物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二、养护、修复及咨询等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为提高民间藏品保护修复的质量和效率,结合本馆藏品保护修复工作实际,规定如下。
1.本制度适用于由博物馆负责承担代为养护、修复、咨询的藏品。
2. 藏品的代为养护、修复、咨询工作由文物保护部负责。
3.藏品养护、修复、咨询范围包括字画类、古籍类、陶瓷类、金属类、家具类、玉石角牙类、杂项类等器物类型。
4.本馆承担的藏品代为养护、修复项目,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,须经馆领导批准后,方可签订藏品代为养护、修复协议,具体工作按照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。
5. 藏品的代为养护、修复,须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完成相关报批手续。
6. 藏品的代为养护、修复工作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获批的方案实施。
7. 藏品代为养护、修复时,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、色彩、纹饰、铭文等。养护、修复前,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养护、修复方案;养护、修复中,要做好配方、用料、工艺流程等记录;养护、修复工作完成后,相关信息要及时归入藏品档案,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。
8. 藏品代为养护、修复工作结束后,及时办理验收和归还手续。
9. 藏品养护、修复产生的费用按本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。
10、如有未尽事宜,按照《文物法》《文物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