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
章 程
**章 总 则
**条:为促进我馆专业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,提高我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立“新余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是由馆长领导下的学术性机构,其成员由博物馆领导、外聘专家和馆内业务骨干组成,学术委员会 设立展览陈列、文物鉴定、文物保护研究与宣传教育3个专业委员会,负责规划、指导和协调博物馆的学术活动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: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第五条:对我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督导。
第六条: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 业技术职称。
第七条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第八条: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九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颇有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
第十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。
第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由6人组成 。
第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本馆在编学术带头人担任。
第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、会议记录。设办公室主任1名、秘书1名,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馆长兼任。
第四章 权利义务
第十四条:权利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第十五条:义务
1.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2.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3.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4.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五章 议事规程
第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 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 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十九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二十条: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二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二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: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;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,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。
第二十四条: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六条:本章程经馆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